(1)熔接痕。熔接痕隨制品的深度、長度、型腔數、形狀不同,呈現的形式也不同,所以大多對照限度樣品據綜合印象作出判斷。
(2)縮痕。將制品斜過來,迎著光看,縮痕就能被看清,但通常不必這樣做,正面看一下就可以判斷。
(3)流紋。流紋是沿物料的流動產生的不均勻痕跡,正面和頂面不應出現流紋,應使流紋出現在其他部位。
(4)凸起。材料為白色的時候不太明顯,但深色就很明顯。以明顯的程度進行判斷。
而且,凸起也是涂飾和燙印的剝落原因,所以,進行涂飾和燙印雖使凸起不明顯,但制品質量不好。
(5)白化。出現白化的地方,因被認為是該處加了力,所以需要考慮的不僅是外觀,而且考慮強度上是否有問題。
(6)裂紋。裂紋與其說是外觀上的缺陷,不如認為是強度上致命的缺陷,所以要進行特別嚴格的觀察。注意澆口。
(7)異物。異物就各面而言,規定有大小、數量等。例如,直徑0.6mm以下的異物相距50cm以上,一個面上出現5點以內是合格的。
(8)光澤。光澤的指標可用反射率或根據反射率制得的標準試樣對照板的序號來定。但是,整個制品不可能具有同樣的光澤,所以,可用有一定容許誤差的限度樣本通過全面對比來決定。
(9)混濁。透明制品出現混濁情況時,雖也用測定透過率來進行控制,但通常根據限度樣品進行判斷。
(10)損傷。是制品成型后造成的損傷。在二次加工時,傳遞帶和操作臺上有臺階時易造成碰傷。如正面或頂面帶傷,制品就不合格。
(11)澆口后加工的痕跡。澆口后加工的情況可用殘存的澆口尺寸表示。例如,+1mm、-0.5mm等。
(12)飛邊。飛邊表示是否需要后加工(削去)。也有可能將允許飛邊的程度用尺寸表示。修飾飛邊時,其痕跡的程度通過限度樣品來決定。
(13)鑲件的痕跡和頂桿的痕跡。因在設計時就已知道,所以一般不成問題,但是也有根據限度樣品決定的。
(14)文字不清。文字或記號變得不清楚(模糊、損壞等)時,不僅是外觀不好,而且喪失了重要的情報功能。